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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240521号“索纳克斯”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7]第0000155026号
2017-12-04 00:00:00.0
申请人:顺耐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240521号“索纳克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0432928号“索纳克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同时申请人将对第9999153号“索奈克斯SON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其与申请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索纳克斯”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运载工具(车辆)清洗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运载工具(车辆)防锈处理服务;运载工具(车辆)上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涂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两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喷涂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因第16240521号“索纳克斯”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局引证的第10432928号“索纳克斯”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同时申请人将对第9999153号“索奈克斯SON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提起无效宣告申请。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一已经商标局核准转让至申请人名下,故其与申请商标不再存在权利冲突。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索纳克斯”与引证商标二主要识别汉字部分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汽车保养和修理;汽车清洗;运载工具(车辆)清洗服务;车辆服务站(加油和保养);运载工具(车辆)加润滑油服务;运载工具(车辆)防锈处理服务;运载工具(车辆)上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车辆保养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共同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喷涂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两商标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不易导致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喷涂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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