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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514820号“完美雨”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9356号
2024-12-03 00:00:00.0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丹丹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丹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514820号“完美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美雨”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洗衣剂;洗洁精;砂纸;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香木;祛斑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949815号“完美”、第30774903号“完美PERFEC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完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14820号“完美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何丹丹
异议人完美(中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何丹丹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8期《商标公告》第74514820号“完美雨”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完美雨”指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洗衣剂;洗洁精;砂纸;香精油;化妆品;美容面膜;牙膏;香木;祛斑霜”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1949815号“完美”、第30774903号“完美PERFECT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于第3类“洗面奶;清洁制剂;抛光制剂”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商品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异议人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完美”,且未形成明显有别的不同含义,在相同的消费市场共存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鉴于本案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对异议人引证商标的在先权利予以保护,并已对其引证商标的知名度加以考虑,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进行审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并且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相关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514820号“完美雨”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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