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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645720号“药寿邦 YAOSHOUBANG及图”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4357号
2024-10-14 00:00:00.0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朵无忧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朵无忧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45720号“药寿邦 YAOSHOUB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寿邦 YAOSHOUBA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87400号“药邦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45720号“药寿邦 YAOSHOUBANG及图”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樟树市铭嘉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青岛朵无忧医药销售有限公司
异议人仁和(集团)发展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青岛朵无忧医药销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4期《商标公告》第73645720号“药寿邦 YAOSHOUBA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药寿邦 YAOSHOUBANG及图”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宣传;商业管理和组织咨询;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7987400号“药邦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或批发服务;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等服务上。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服务方式上相近,属于类似服务。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相近,故在上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645720号“药寿邦 YAOSHOUBANG及图”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药用制剂零售或批发服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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