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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873168号“安缦星球”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9252号
2025-05-12 00:00:00.0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瑞宝达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瑞宝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73168号“安缦星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缦星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纺织品制标签;手绣、机绣图画;纺织品毛巾;床单;睡袋;被子;枕套;毯子;纺织品窗帘”。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8548号“安缦”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4038号“养云安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绣花图案布;帘子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安缦”,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73168号“安缦星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深圳市瑞宝达贸易有限公司
异议人安缦集团公司对被异议人深圳市瑞宝达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6873168号“安缦星球”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安缦星球”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布;纺织品制标签;手绣、机绣图画;纺织品毛巾;床单;睡袋;被子;枕套;毯子;纺织品窗帘”。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338548号“安缦”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餐馆;咖啡馆”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和服务内容、方式上差异明显,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114038号“养云安缦”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4类“绣花图案布;帘子布;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接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识别文字“安缦”,未形成明显有别的新含义,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侵犯其在先字号权,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873168号“安缦星球”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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