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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5895436号“中化鑫宜肥”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2)商标异字第0000132731号
2022-10-27 00:00:00.0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万肥之源化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立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万肥之源化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5895436号“中化鑫宜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化鑫宜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虫剂;杀螨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1146号、第17671285号、第3121710号“中化”、第17698356号“中化ZHONGHUA”、第316775号“中化SINOCHE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螨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中化”,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化肥”商品上的第316798号“中化SINOCHEM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知名商标汉字“中化”,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895436号“中化鑫宜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百世福达时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湖北万肥之源化肥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立信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异议人中国中化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湖北万肥之源化肥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58期《商标公告》第55895436号“中化鑫宜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中化鑫宜肥”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杀虫剂;杀螨剂”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561146号、第17671285号、第3121710号“中化”、第17698356号“中化ZHONGHUA”、第316775号“中化SINOCHEM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5类“杀螨剂”、“化学药物制剂”、“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中化”,易使消费者将其标示的商品与异议人相联系,认为二者出自同一主体或主体之间有特定关联,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化肥”商品上的第316798号“中化SINOCHEM及图”商标经长期使用与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该知名商标汉字“中化”,已构成对异议人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使用在非类似商品上易误导公众,致使异议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55895436号“中化鑫宜肥”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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