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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081145号“女悦红”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242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绍兴中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扁鹊城健酒酒业(河北)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扁鹊城健酒酒业(河北)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081145号“女悦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女悦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烈酒(饮料);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9145号“女儿”商标,第712668号“女儿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酒”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81145号“女悦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绍兴中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扁鹊城健酒酒业(河北)集团有限公司
异议人绍兴女儿红酿酒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扁鹊城健酒酒业(河北)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081145号“女悦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女悦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开胃酒;烈酒(饮料);白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289145号“女儿”商标,第712668号“女儿红”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酒;饮料酒”商品上。虽然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侵犯其在先商号权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081145号“女悦红”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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