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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711554号“电力蚁”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7306号
2024-11-21 00:00:00.0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有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权皇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有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711554号“电力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电力蚁”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至本案审查时,异议人引证的第13602409号“蚂蚁金服”商标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29667号“ANT TECHNOLOGY”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54143号“智能蚁”商标、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商标、第64280837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6类服务上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该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11554号“电力蚁”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有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权皇品牌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创新先进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有稻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51期《商标公告》第71711554号“电力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电力蚁”指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  至本案审查时,异议人引证的第13602409号“蚂蚁金服”商标已在撤销复审程序中予以撤销,故未构成被异议商标核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6129667号“ANT TECHNOLOGY”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商业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部分服务在服务内容、方式及目的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近似。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部分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一般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7154143号“智能蚁”商标、第25356080号“有只蚂蚁”商标、第64280837号“蚂蚁金服”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人事管理咨询;会计”等服务上。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及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  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上述服务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如予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他服务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及服务方式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使用在非类似服务上,可以起到区别服务来源的作用。  异议人称其在先注册并使用于第36类服务上的第13602490号“蚂蚁金服”、第14687130号“蚂蚁金服ANT FINANCIAL及图”商标经持续使用和广泛宣传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应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对该商标予以扩大保护,但异议人对此提供的证据不足,因此异议人该异议理由我局不予支持。  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711554号“电力蚁”商标在“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通过互联网提供消费产品信息;为他人推销;进出口代理;人事管理咨询;为推销优化搜索引擎;药用、兽医用、卫生用制剂和医疗用品的零售服务;会计”服务上不予注册,在其余服务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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