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41385577号“汾河牡丹 品山水·行天下 FENHE PEON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66284号
2021-05-25 00:00:00.0
异议人一: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汾河牡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企世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汾河牡丹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1385577号“汾河牡丹 品山水·行天下 FENHE PEON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河牡丹 品山水·行天下 FENHE PEON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等。异议人一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615号、第18709911号“牡丹牌及图”商标及第7120938号、第18712788号“牡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牡丹”,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81439号“汾”商标、第150927号“汾 汾字牌”商标、第284510号、第284516号“汾酒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85577号“汾河牡丹 品山水·行天下 FENHE PEON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异议人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汾河牡丹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西企世界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汾河牡丹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90期《商标公告》第41385577号“汾河牡丹 品山水·行天下 FENHE PEONY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汾河牡丹 品山水·行天下 FENHE PEONY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苹果酒;葡萄酒”等。异议人一江苏双沟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异议人一)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8615号、第18709911号“牡丹牌及图”商标及第7120938号、第18712788号“牡丹”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一引证商标文字显著部分“牡丹”,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一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产生不良影响缺乏事实依据。 异议人二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异议人二)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381439号“汾”商标、第150927号“汾 汾字牌”商标、第284510号、第284516号“汾酒及图”商标等系列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二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在原料、加工工艺等方面相近,属于类似商品,但在文字构成、含义、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二另称被异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41385577号“汾河牡丹 品山水·行天下 FENHE PEONY及图”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