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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176191号“淘堡客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620号
2024-10-21 00:00:00.0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佳文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佳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176191号“淘堡客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堡客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茶馆;咖啡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帐篷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65816号“淘宝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76099号“淘宝天地”商标、第3624142号“淘宝”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茶馆;会议室出租”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注册的“淘宝”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76191号“淘堡客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刘佳文
异议人阿里巴巴集团控股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刘佳文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3176191号“淘堡客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淘堡客及图”指定使用于第43类“餐厅;茶馆;咖啡馆;旅馆预订;酒吧服务;帐篷出租”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265816号“淘宝客”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有其各自不同的服务领域及消费、服务对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876099号“淘宝天地”商标、第3624142号“淘宝”等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43类“饭店;茶馆;会议室出租”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属于类似服务,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因而未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在“推销(替他人)”服务上注册的“淘宝”商标虽曾获得《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鉴于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该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区别较大,因此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抄袭、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176191号“淘堡客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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