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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7359495号“MAMONDE”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1)商标异字第0000016845号
2021-02-05 00:00:00.0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药妆药业(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对被异议人药妆药业(广东)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市金凰影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7359495号“MAMON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MOND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避孕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15574号“梦妆MAMOND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被异议商标虽已转让,但原被异议人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原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原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和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359495号“MAMOND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广州鸿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药妆药业(广东)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腾韵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对被异议人药妆药业(广东)有限公司(原被异议人:广州市金凰影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670期《商标公告》第37359495号“MAMONDE”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MAMONDE”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奶瓶;避孕套”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1415574号“梦妆MAMONDE”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0类“按摩器械;健美按摩设备”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经查,被异议商标虽已转让,但原被异议人申请了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独创性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已被相关权利人提出异议。原被异议人上述行为难谓巧合与正当。结合本案事实,我局认为原被异议人的行为具有明显抄袭、摹仿和复制他人在先商标的主观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立法精神。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37359495号“MAMONDE”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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