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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0489649号“X 小赢科技 一点小赢 多点美好”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63940号
2025-06-05 00:00:00.0
申请人:深圳市小赢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89649号“X 小赢科技 一点小赢 多点美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6404号、第15481864号、第71440962号、第803594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0489649号“X 小赢科技 一点小赢 多点美好”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616404号、第15481864号、第71440962号、第8035942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复审服务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媒体报道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经我局生效决定予以驳回。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四已驳回,其不再成为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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