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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62852号“不二家 FUJIYA”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139895号
2021-05-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0662852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株式会社不二家
委托代理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通乐元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7日对第30662852号“不二家 FUJ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的第10644607号“不二家”商标、第10644597号“FUJ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关联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申请多个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的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商标注册情况;企业荣誉;相关报道;使用照片;产品检验报告;广告合同、发票;推广照片;地铁广告发布报告;监测报告;冠名截屏报告;监播报告;纳税证明报道;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申请注册,被我局驳回在纺织织物等商品上的注册,在家具遮盖物、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后于201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有“白雪公主”、“舒肤佳 SAFEGUARD”、“樱桃小丸子 CHI-BI MARUKO”、“牙米滋 YUMMY EARTH”等40多件商标,且涉及到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加之,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白雪公主”、“舒肤佳 SAFEGUARD”、“樱桃小丸子 CHI-BI MARUKO”、“牙米滋 YUMMY EARTH”等40多件商标,且涉及到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述商标与知名品牌或知名动画角色名称相同或相近,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浙江励恒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南通乐元素家居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0年07月27日对第30662852号“不二家 FUJIYA”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申请人引证的第10644607号“不二家”商标、第10644597号“FUJIY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具有很高的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关联商品上的相同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被申请人具有主观恶意,申请多个与他人知名商标相同的商标。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形式):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截图;商标注册证及相关证明;商标注册情况;企业荣誉;相关报道;使用照片;产品检验报告;广告合同、发票;推广照片;地铁广告发布报告;监测报告;冠名截屏报告;监播报告;纳税证明报道;销售合同及发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申请注册,被我局驳回在纺织织物等商品上的注册,在家具遮盖物、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后于2019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
2、引证商标一、二为申请人名下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3、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注册有“白雪公主”、“舒肤佳 SAFEGUARD”、“樱桃小丸子 CHI-BI MARUKO”、“牙米滋 YUMMY EARTH”等40多件商标,且涉及到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
我局认为,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与申请人引证商标文字完全相同,难谓巧合。加之,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白雪公主”、“舒肤佳 SAFEGUARD”、“樱桃小丸子 CHI-BI MARUKO”、“牙米滋 YUMMY EARTH”等40多件商标,且涉及到不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述商标与知名品牌或知名动画角色名称相同或相近,该被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被申请人存在主观恶意。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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