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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892986号“小熊沫沫xiaoxiongmomo”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151894号
2023-05-30 00:00:00.0
申请人:小熊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晨光生活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常熟市岚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对第32892986号“小熊沫沫xiaoxiongmom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通过网络平台广泛兜售商标牟利,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及驰名商标认定批复;
2、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
3、2019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
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人名下商标信息;
5、相关裁决。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经使用已与原被申请人形成紧密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系原被申请人出于正常经营需要取得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包装及订货合同;
2、奶茶制作教学;
3、场景及产品照片、周边包装袋;
4、销售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5、品牌运营标准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达成其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常熟市岚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审计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3年4月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有400多件商标,在第47821183号“MISS JOJO”商标、第34908122号“CKCK”商标、第34370682号“飞天腿”商标、第33941261号“山水名珠”商标、第33932020号“小龙炕”商标、第32749720号“JM.ZORA”商标、第30724632号“MP.M”商标等异议案件中被认定“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新增加的条款内容,其在2013年《商标法》中并无对应条款,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电热壶”等商品行业跨度较大,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相关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有400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有多件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已构成上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广州驰越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晨光生活馆企业管理有限公司
(原被申请人:常熟市岚森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5月20日对第32892986号“小熊沫沫xiaoxiongmomo”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第6412094号“小熊”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侵犯了申请人驰名商标权益。二、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注册。三、被申请人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通过网络平台广泛兜售商标牟利,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商标档案及驰名商标认定批复;
2、所获荣誉及资质证书;
3、2019年至2021年审计报告;
4、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人名下商标信息;
5、相关裁决。
原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具有独创性,经使用已与原被申请人形成紧密对应关系。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引证商标已构成驰名商标,且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别明显,未构成复制、摹仿。争议商标系原被申请人出于正常经营需要取得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
原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销售合同、租赁合同、包装及订货合同;
2、奶茶制作教学;
3、场景及产品照片、周边包装袋;
4、销售合同、付款凭证及发票;
5、品牌运营标准等。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均不能达成其证明目的。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常熟市岚森商贸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9年7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商业审计等服务上。该商标于2023年4月6日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
2、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有400多件商标,在第47821183号“MISS JOJO”商标、第34908122号“CKCK”商标、第34370682号“飞天腿”商标、第33941261号“山水名珠”商标、第33932020号“小龙炕”商标、第32749720号“JM.ZORA”商标、第30724632号“MP.M”商标等异议案件中被认定“具有明显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违背了《商标法》关于禁止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立法精神。”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2019年《商标法》第四条有关“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的规定属于新增加的条款内容,其在2013年《商标法》中并无对应条款,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申请人关于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违反上述规定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但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业审计”等服务与申请人商标赖以知名的“电热壶”等商品行业跨度较大,关联性较弱,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一般不易误导相关公众,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并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情形。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是指争议商标注册人超出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囤积商标,或基于不正当利用他人商誉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抄袭摹仿他人知名品牌,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等情形。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争议商标原注册人共申请注册有400多件商标,其中不乏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并已有多件商标经异议决定不予注册。争议商标原注册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扰乱了商标注册和管理秩序,已构成上述《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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