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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201488号“黑桃九”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77497号
2024-07-12 00:00:00.0
申请人:黑桃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唐中会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2日对第52201488号“黑桃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30451839A号“黑桃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52117号“黑桃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34573号“ACE OF SPAD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46693号“ACE OF SPAD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黑桃A(ACE OF SPADES)”是申请人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知名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
3、经查询,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从2017年至今在十多个商品与服务上申请了一百多件商标,远超出一个自然人的实际所需。并且部分商标在网络平台公开销售。被申请人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知名度商标与商号的恶意抄袭与模仿,具有明显的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欺骗性,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官网打印页;
2、百度百科“JAY-Z”、“黑桃A香槟”词条释义;
3、爱奇艺中“JAY-Z”的“Show me what you got”单曲MV部分截图;
4、有关“黑桃A香槟”的宣传报道;
5、有关“黑桃A”香槟的网络销售截图;
6、类似案件的行政裁定、决定及判决等;
7、被申请人商标在各大引擎搜索的结果截图;
8、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9、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情况、兜售商标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6月14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8月7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在第5、9、10、29-33、35、36、40、41-44等十余个商品与服务上共有90余件商标,包括“良品口袋”、“唛德鸡”、“啤子英雄”等与他人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另有第52818013号“梅不同”商标、第52734121号“粮大喜”商标、第52736500号“粮大喜”商标、第52339666号“粮大侠”商标、第53269112号“芒功夫”商标等多件商标在网络平台售卖。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有关条款的内容均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黑桃九”与引证商标一、二“黑桃A”的文字组成、呼叫及引证商标三、四“ACE OF SPADES”的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黑桃九”与申请人“黑桃A”商号尚存在一定差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所称的在先商号权。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5、《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九十余件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部分商标在商标转让平台兜售,在此情形下,并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对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行为具有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及囤积、贩卖商标的恶意,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超凡知识产权服务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被申请人:唐中会
申请人于2023年06月02日对第52201488号“黑桃九”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
1、争议商标与第30451839A号“黑桃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5052117号“黑桃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634573号“ACE OF SPAD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9346693号“ACE OF SPADE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已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2、“黑桃A(ACE OF SPADES)”是申请人在全世界范围内广泛使用的知名商号,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申请人的商号权。
3、经查询,被申请人作为一个自然人从2017年至今在十多个商品与服务上申请了一百多件商标,远超出一个自然人的实际所需。并且部分商标在网络平台公开销售。被申请人明显是不以使用为目的恶意注册申请。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具有知名度商标与商号的恶意抄袭与模仿,具有明显的恶意,是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商标,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带有欺骗性,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
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等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证据):
1、申请人官网打印页;
2、百度百科“JAY-Z”、“黑桃A香槟”词条释义;
3、爱奇艺中“JAY-Z”的“Show me what you got”单曲MV部分截图;
4、有关“黑桃A香槟”的宣传报道;
5、有关“黑桃A”香槟的网络销售截图;
6、类似案件的行政裁定、决定及判决等;
7、被申请人商标在各大引擎搜索的结果截图;
8、被申请人注册商标列表;
9、被申请人抢注他人商标情况、兜售商标情况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12月16日提出注册申请,指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上,获得初步审定后被本案申请人提出异议,2022年6月14日裁定申请人异议理由不成立,争议商标于2022年8月7日核准注册。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一至四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2类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仍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经查,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名下在第5、9、10、29-33、35、36、40、41-44等十余个商品与服务上共有90余件商标,包括“良品口袋”、“唛德鸡”、“啤子英雄”等与他人在特定领域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高度近似的商标。另有第52818013号“梅不同”商标、第52734121号“粮大喜”商标、第52736500号“粮大喜”商标、第52339666号“粮大侠”商标、第53269112号“芒功夫”商标等多件商标在网络平台售卖。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巴黎公约》有关条款的内容均可对应为现行《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而《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适用《商标法》的相应具体条款予以审理。
1、争议商标“黑桃九”与引证商标一、二“黑桃A”的文字组成、呼叫及引证商标三、四“ACE OF SPADES”的含义等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制作饮料用无酒精配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分别核定使用的啤酒;饮料制作配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共存于市场,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其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
2、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侵犯其在先商号权。商标与商号的权利性质不同,在商业活动中发挥的功能也不同,因此,在认定争议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商号权时,通常要求争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商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争议商标“黑桃九”与申请人“黑桃A”商号尚存在一定差别,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侵犯申请人所称的在先商号权。
3、《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禁止的是商标标识本身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其所指定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4、《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禁止的是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的商标注册,本案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此类情形。
5、《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要禁止的是以伪造申请书件或其他证明文件骗取商标注册,或者争议商标申请注册系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商标的注册行为。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在多个商品与服务上共申请注册九十余件商标,被申请人在本案中并未提交其商标使用证据,亦未对其在不同类别上大量注册商标的意图以及相关商标的设计创作来源作出合理解释说明,且部分商标在商标转让平台兜售,在此情形下,并不能认定被申请人对注册商标具有真实使用意图。被申请人的注册商标行为具有不正当地占用公共资源的故意,及囤积、贩卖商标的恶意,已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违反了公序良俗原则。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此外,鉴于我局已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对争议商标宣告无效,故对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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