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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214866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054385号
2018-03-28 00:00:00.0
申请人:兰姆教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4866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26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细节、着色、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领域,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办的学校“萨顿瓦伦丝学校”的简介;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列表;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国内业务的介绍;申请人国内合作伙伴的介绍;申请人与其国内合作伙伴在中国联合创办华兰萨顿国际学校的启动仪式照片、领导人致辞、校董会成员介绍;关于申请人与其国内合作伙伴联合创办的华兰萨顿国际学校的相关介绍及招生简章;关于纹章学的介绍;院校纹章、家族纹章及其他纹章;部分基于纹章设计的商标;申请人创始人William Lambe介绍及家族纹章。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印象、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保护颜色,但其仍不足以增加其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磐华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2148666号图形(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时引证的第412692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构图细节、着色、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明显区别,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所有人分属不同领域,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与本案类似商标已注册。三、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主办的学校“萨顿瓦伦丝学校”的简介;引证商标所有人名下商标列表;关于引证商标所有人国内业务的介绍;申请人国内合作伙伴的介绍;申请人与其国内合作伙伴在中国联合创办华兰萨顿国际学校的启动仪式照片、领导人致辞、校董会成员介绍;关于申请人与其国内合作伙伴联合创办的华兰萨顿国际学校的相关介绍及招生简章;关于纹章学的介绍;院校纹章、家族纹章及其他纹章;部分基于纹章设计的商标;申请人创始人William Lambe介绍及家族纹章。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视觉印象、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虽然申请商标指定保护颜色,但其仍不足以增加其与引证商标的区分性,相关公众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安排和组织专家讨论会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等服务在功能用途、消费对象、销售场所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具体情形与本案不同,故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被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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