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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2317058号“水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376341号重审第0000002467号
2025-06-06 00:00:00.0
申请人:北京纵情向前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76341号《关于第52317058号“水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2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3)京行终1159号终审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二审诉讼中,第29294762号“水滴健康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典当”服务上获准注册,在其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注册并已生效。另查,“保险经纪”服务与“经纪”服务构成交叉检索,属于类似服务。原审诉讼中,第22133132号“金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405649号“水滴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第21201668号“滴水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保险承保”服务上被撤销注册,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仍可作为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应当核准注册的在先注册商标。原审判决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水滴”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水滴贷”构成,引证商标三由汉字“水滴健康保”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发音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服务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两者之间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除“典当”以外的其余指定使用服务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并生效,故申请商标在“保险承保;保险咨询;提供保险信息;保险精算;保险代理;保险理赔处理;健康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保险索赔评估”复审服务上已不存在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保险承保”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中我局决定在“经纪”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案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决定并重裁,我局依据二审法院判决对该案进行重裁,决定引证商标一在“经纪”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该撤销复审重裁决定已生效,现引证商标一为“金融咨询;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除“金融贷款;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担保;信托;典当;基金投资”以外的其余核定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
3、引证商标三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现为“典当”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第49800844号“水滴众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注册审查程序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保险承保;保险咨询;提供保险信息;保险精算;保险代理;保险理赔处理;健康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保险索赔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保险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滴水贷”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水滴”,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复审服务上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保险咨询;提供保险信息;保险精算;保险代理;保险理赔处理;健康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保险索赔评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1]第0000376341号《关于第52317058号“水滴”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2022)京73行初52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维持我局决定。申请人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北京市高院作出(2023)京行终1159号终审判决书,判决撤销被诉决定,并责令我局重新作出决定。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北京市高院判决认为,二审诉讼中,第29294762号“水滴健康保”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在“典当”服务上获准注册,在其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予核准注册并已生效。另查,“保险经纪”服务与“经纪”服务构成交叉检索,属于类似服务。原审诉讼中,第22133132号“金水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4405649号“水滴之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本院经审查予以确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承保”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保险承保”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第21201668号“滴水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保险承保”服务上被撤销注册,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保险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仍可作为判断申请商标是否应当核准注册的在先注册商标。原审判决相关认定有误,本院予以纠正。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均为文字商标,申请商标由汉字“水滴”构成,引证商标一由汉字“水滴贷”构成,引证商标三由汉字“水滴健康保”构成,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在文字构成、发音呼叫、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标志。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容易认为使用上述商标的服务系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两者之间有特定联系,从而产生混淆误认。此外,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申请注册与引证商标一、三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三在除“典当”以外的其余指定使用服务上被国家知识产权局依法决定不予核准注册并生效,故申请商标在“保险承保;保险咨询;提供保险信息;保险精算;保险代理;保险理赔处理;健康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保险索赔评估”复审服务上已不存在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在“保险承保”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注册,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中我局决定在“经纪”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该案经一审、二审诉讼程序,二审法院判决撤销决定并重裁,我局依据二审法院判决对该案进行重裁,决定引证商标一在“经纪”复审服务上予以维持注册,该撤销复审重裁决定已生效,现引证商标一为“金融咨询;金融服务;艺术品估价;不动产管理;经纪;担保;受托管理;典当”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二在除“金融贷款;艺术品估价;不动产代理;担保;信托;典当;基金投资”以外的其余核定服务上已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撤销注册。
3、引证商标三经不予注册复审程序,现为“典当”服务上的有效注册商标。
4、引证商标四经异议程序不予注册,第49800844号“水滴众创”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在注册审查程序中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四、五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根据法院判决,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二、三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保险承保;保险咨询;提供保险信息;保险精算;保险代理;保险理赔处理;健康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保险索赔评估”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在前述非类似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保险经纪”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经纪”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滴水贷”的显著识别文字均为“水滴”,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并未提交使用证据证明申请商标在“保险经纪”复审服务上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承保;保险咨询;提供保险信息;保险精算;保险代理;保险理赔处理;健康保险承保;人寿保险承保;保险索赔评估”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保险经纪”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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