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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6842276号“ZEG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31967号
2022-04-20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6842276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康恩泰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银直线导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3日对第36842276号“ZEG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396666号“ZEGNA”商标、第1339666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为世界著名奢侈品牌“杰尼亚”及“Zegna”的所有人。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及宣传,申请人商标“杰尼亚”及“Zegna”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已经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公众熟知商标。申请人“杰尼亚”及“Zegna”商标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广为人知。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在第25类上注册的第969347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摹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申请人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业竞争者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中国品牌服装网、百度百科、互动百科、杰尼亚官网等对杰尼亚(Zegna)的介绍信息;
2、申请人杰尼亚及Zegna品牌百年图册;
3、杰尼亚品牌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的部分注册证及其中文翻译;
4、杰尼亚品牌在中国的商标列表、部分商标档案;
5、2014-2019年德勤《奢侈品全球实力报告》及摘要翻译;
6、《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及《世界顶级奢侈品100品牌排行榜》;
7、申请人杰尼亚及Zegna品牌在中国早期使用证据;
8、申请人总公司及中国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报告;
9、杰尼亚及Zegna在全国的专卖店列表、部分店铺租赁合同及票据等;
10、杰尼亚及Zegna产品型录、宣传册、广告合同及相关材料;
11、申请人搜集的部分国内媒体宣传报道;
12、杰尼亚举办历届羊毛大奖的介绍及奖杯照片;
13、杰尼亚及Zegna品牌中国二十年宣传活动、推广合作活动的媒体报道及现场照片、部分合同、GFK市场调查报告;
14、Zegna品牌所获荣誉的介绍;
15、权威机构确认申请人商标高知名度的信息;
16、相关判决书、部分裁定等;
17、关于杰尼亚回馈社会的报道信息;
18、申请人在先商标在中国网上的信息;
19、被判定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以往类似案件裁定及决定书;
20、申请人在先商标获得跨类保护的类似案例的判决;
21、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的信息;
22、其它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气动传送装置;传动轴轴承;机器用动力联动和传动装置(非陆地车辆用);气动管道传送器;阀(机器部件);工业用抽吸机械;非陆地车辆用传动轴;调节器(机器部件);机器联动装置;工业用拣选机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铁路车辆;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传动轴轴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铁路车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已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气动传送装置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跨度较大,关联性较弱,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类商品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正银直线导轨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23日对第36842276号“ZEG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13396666号“ZEGNA”商标、第13396665号“ERMENEGILDO ZEGNA”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为世界著名奢侈品牌“杰尼亚”及“Zegna”的所有人。经过长期大量的使用及宣传,申请人商标“杰尼亚”及“Zegna”在世界范围内具有极高的知名度并已经被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认定为公众熟知商标。申请人“杰尼亚”及“Zegna”商标之间一一对应的关系广为人知。三、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在第25类上注册的第969347号“ZEG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的摹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四、申请人商标具有显著性和知名度。被申请人作为申请人的同业竞争者申请和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不仅损害了申请人的权利,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和市场秩序,带来不良社会影响,同时也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根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争议商标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中国品牌服装网、百度百科、互动百科、杰尼亚官网等对杰尼亚(Zegna)的介绍信息;
2、申请人杰尼亚及Zegna品牌百年图册;
3、杰尼亚品牌申请注册的系列商标的部分注册证及其中文翻译;
4、杰尼亚品牌在中国的商标列表、部分商标档案;
5、2014-2019年德勤《奢侈品全球实力报告》及摘要翻译;
6、《世界品牌500强》排行榜及《世界顶级奢侈品100品牌排行榜》;
7、申请人杰尼亚及Zegna品牌在中国早期使用证据;
8、申请人总公司及中国子公司的相关财务报告;
9、杰尼亚及Zegna在全国的专卖店列表、部分店铺租赁合同及票据等;
10、杰尼亚及Zegna产品型录、宣传册、广告合同及相关材料;
11、申请人搜集的部分国内媒体宣传报道;
12、杰尼亚举办历届羊毛大奖的介绍及奖杯照片;
13、杰尼亚及Zegna品牌中国二十年宣传活动、推广合作活动的媒体报道及现场照片、部分合同、GFK市场调查报告;
14、Zegna品牌所获荣誉的介绍;
15、权威机构确认申请人商标高知名度的信息;
16、相关判决书、部分裁定等;
17、关于杰尼亚回馈社会的报道信息;
18、申请人在先商标在中国网上的信息;
19、被判定与申请人在先商标近似的以往类似案件裁定及决定书;
20、申请人在先商标获得跨类保护的类似案例的判决;
21、被申请人摹仿申请人商标在中国商标网上的信息;
22、其它相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3月14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1年3月7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7类气动传送装置;传动轴轴承;机器用动力联动和传动装置(非陆地车辆用);气动管道传送器;阀(机器部件);工业用抽吸机械;非陆地车辆用传动轴;调节器(机器部件);机器联动装置;工业用拣选机商品上,专用权期限至2029年11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三均早于争议商标申请并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二均核定使用在第12类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铁路车辆;汽车;自行车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三均为申请人所有,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已体现在《商标法》具体条款之中,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适用相应的《商标法》条款予以审理。据此,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本案中,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传动轴轴承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铁路车辆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的近似商标。
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是对申请人引证商标三已为公众熟知商标的摹仿,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气动传送装置等商品与申请人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装等商品跨度较大,关联性较弱,相关公众一般不会认为两类商品在实际使用中存在某种特定的联系。故,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易误导公众,致使申请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本条规定的欺骗性标志是指标志本身或其构成要素具有欺骗性,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错误的认识,误导消费者。本案中,争议商标文字本身不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之规定。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主要是指,系争商标注册人在申请注册商标的时候,采取了向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虚构或者隐瞒事实真相、提交伪造的申请书件或者其他证据文件,以骗取商标注册行为;或者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存在上述情形,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之情形。
另,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及其它理由均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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