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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927104号“金农大”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29649号
2025-02-18 00:00:00.0
申请人:河南农大园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27104号“金农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48847号“金大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6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50408号“金农正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91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一、二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05448号“农大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活动物、动物食品、动物饲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合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树木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混合动物饲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鼎宏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27104号“金农大”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8748847号“金大农”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68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750408号“金农正大”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审查程序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911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引证商标一、二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005448号“农大农场”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经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审查程序决定在活动物、动物食品、动物饲料商品上予以撤销,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69期《注册商标撤销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混合动物饲料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指定使用的树木商品的功能用途不同,未构成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同时使用在各自指定商品上尚不致于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混合动物饲料等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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