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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注册第1343131号“GOODMAN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241771号
2020-09-18 00:00:00.0
申请人:阿尔巴广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3131号“GOODM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电动开罐器、电动和电子刀具及磨刀器、磨床、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地毯清洗机、园艺或DIY(自己做)用机器和机床、园艺用马达和引擎(非陆地运载工具用)、食品加工机、冲床”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47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34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电动和电子厨房机器、真空吸尘器、竖式真空吸尘器、气缸式真空吸尘器、蒸汽拖把、直立式真空吸尘器、手持式真空吸尘器、蒸汽喷枪(蒸汽清洁器)、多功能搅拌机、榨汁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电动开罐器、电动和电子刀具及磨刀器、磨床、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地毯清洗机、园艺或DIY(自己做)用机器和机床、园艺用马达和引擎(非陆地运载工具用)、食品加工机、冲床”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其余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GOODMANS”与引证商标一英文“Goodmans”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和电子厨房机器、真空吸尘器、竖式真空吸尘器、气缸式真空吸尘器、蒸汽拖把、直立式真空吸尘器、手持式真空吸尘器、蒸汽喷枪(蒸汽清洁器)、多功能搅拌机、榨汁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真空吸尘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和电子厨房机器、真空吸尘器、竖式真空吸尘器、气缸式真空吸尘器、蒸汽拖把、直立式真空吸尘器、手持式真空吸尘器、蒸汽喷枪(蒸汽清洁器)、多功能搅拌机、榨汁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乔廖(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343131号“GOODMAN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在“电动开罐器、电动和电子刀具及磨刀器、磨床、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地毯清洗机、园艺或DIY(自己做)用机器和机床、园艺用马达和引擎(非陆地运载工具用)、食品加工机、冲床”商品上的复审申请,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547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013488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第7类电动和电子厨房机器、真空吸尘器、竖式真空吸尘器、气缸式真空吸尘器、蒸汽拖把、直立式真空吸尘器、手持式真空吸尘器、蒸汽喷枪(蒸汽清洁器)、多功能搅拌机、榨汁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在“电动开罐器、电动和电子刀具及磨刀器、磨床、机床、马达和引擎(陆地车辆用的除外)、机器联结器和传动机件(陆地车辆用的除外)、地毯清洗机、园艺或DIY(自己做)用机器和机床、园艺用马达和引擎(非陆地运载工具用)、食品加工机、冲床”商品上的复审申请。因此,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产生法律效力。申请人放弃上述商品后,申请商标其余指定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商品不相类似,二者在非相同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使用,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该商标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GOODMANS”与引证商标一英文“Goodmans”字母构成相同,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动和电子厨房机器、真空吸尘器、竖式真空吸尘器、气缸式真空吸尘器、蒸汽拖把、直立式真空吸尘器、手持式真空吸尘器、蒸汽喷枪(蒸汽清洁器)、多功能搅拌机、榨汁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家用电动榨水果机、真空吸尘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1、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电动和电子厨房机器、真空吸尘器、竖式真空吸尘器、气缸式真空吸尘器、蒸汽拖把、直立式真空吸尘器、手持式真空吸尘器、蒸汽喷枪(蒸汽清洁器)、多功能搅拌机、榨汁器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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