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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1849252号“倍儿优信”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9343号
2024-10-28 00:00:00.0
异议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饶阳县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饶阳县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1849252号“倍儿优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倍儿优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点击付费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13373号、第22742276A号“优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优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49252号“倍儿优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饶阳县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饶阳县双兴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1849252号“倍儿优信”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倍儿优信”指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广告代理;点击付费广告”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13373号、第22742276A号“优信”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为第35类“广告空间出租;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文字“优信”,并存使用易使消费者误以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不予核准被异议商标注册,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对异议人商标予以保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1849252号“倍儿优信”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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