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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585995号“本村黔”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8784号
2025-05-09 00:00:00.0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本村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本村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585995号“本村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本村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食用酒精;白酒;烧酒(烈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高粱酒;白干酒(中国白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96621号“黔酒坊QIANJIUFANG及图”、第28749170号“黔酒1号QIANJIUYIH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85995号“本村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奥诚商标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本村酒业有限公司
异议人贵州黔酒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省仁怀市本村酒业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6期《商标公告》第76585995号“本村黔”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本村黔”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葡萄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烧酒;食用酒精;白酒;烧酒(烈酒);老酒(中国蒸馏烈酒);高粱酒;白干酒(中国白酒)”。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1096621号“黔酒坊QIANJIUFANG及图”、第28749170号“黔酒1号QIANJIUYIHAO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白酒”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被异议商标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显著部分“黔”,整体未形成明显有别的其他含义,如予并存使用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双方商标系来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双方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585995号“本村黔”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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