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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67016号“LAVAZZA”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20873号
2025-03-11 00:00:00.0
异议人:柳记拉瓦扎股份公司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晋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柳记拉瓦扎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晋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67016号“LAVAZZ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VAZZ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发动机油;润滑油;燃料”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4075663号“拉瓦萨”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裁定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3488号“LAVAZZA”商标、第3141188号“拉瓦萨”商标、第44077921号“LAVAZZ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30类“咖啡;茶”、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咖啡”商品上的第5853488号“LAVAZZA”商标、第3141188号“拉瓦萨”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7016号“LAVAZZ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棐兰德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义乌市晋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柳记拉瓦扎股份公司对被异议人义乌市晋航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1期《商标公告》第76067016号“LAVAZZ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LAVAZZA”指定使用商品为第4类“发动机油;润滑油;燃料”等。异议人引证的第44075663号“拉瓦萨”商标在第35类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在不予注册复审程序中已被我局裁定不予注册,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853488号“LAVAZZA”商标、第3141188号“拉瓦萨”商标、第44077921号“LAVAZZ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包括第30类“咖啡;茶”、第35类“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替他人推销”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和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核准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要求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其用于“咖啡”商品上的第5853488号“LAVAZZA”商标、第3141188号“拉瓦萨”商标,但被异议商标指定商品与异议人商品差异较大,不存在密切关联,故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应不会误导公众,也不会损害异议人的合法利益,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此外,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以及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等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67016号“LAVAZZA”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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