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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793936号“YETI PANGA”商标部分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8103号
2024-10-24 00:00:00.0
异议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酷思迪汽车用品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酷思迪汽车用品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793936号“YETI PANG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ETI PANGA”指定使用在第18类“裘皮;人造革;旅行箱;背包;皮制带子;手提包;旅行包;行李箱;可骑行的电动行李箱;伞”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939648号“YETI”商标、第60473458号“PANG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毛皮;女用阳伞”等。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引证商标“YETI”和“PANGA”组合而成,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裘皮;人造革;旅行箱;背包;手提包;旅行包;行李箱;可骑行的电动行李箱;伞”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93936号“YETI PANGA”商标在“裘皮;人造革;旅行箱;背包;手提包;旅行包;行李箱;可骑行的电动行李箱;伞”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派德铭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酷思迪汽车用品服务有限公司
异议人野醍冷却器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酷思迪汽车用品服务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2期《商标公告》第72793936号“YETI PANGA”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YETI PANGA”指定使用在第18类“裘皮;人造革;旅行箱;背包;皮制带子;手提包;旅行包;行李箱;可骑行的电动行李箱;伞”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1939648号“YETI”商标、第60473458号“PANGA”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8类“仿皮革;毛皮;女用阳伞”等。被异议商标由异议人引证商标“YETI”和“PANGA”组合而成,文字构成及整体视觉效果等相近,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的“裘皮;人造革;旅行箱;背包;手提包;旅行包;行李箱;可骑行的电动行李箱;伞”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构成了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被异议商标申请使用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可以起到区别商品来源的作用,一般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本案中,异议人称被异议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抢注、抄袭、摹仿其商标,并且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相关规定等异议理由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793936号“YETI PANGA”商标在“裘皮;人造革;旅行箱;背包;手提包;旅行包;行李箱;可骑行的电动行李箱;伞”商品上不予注册,在其余商品上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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