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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0112160号“源氏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3]第0000342360号
2023-11-14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60112160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洛阳汉特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建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60112160号“源氏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源氏 GENJI FOOD及图”标志系申请人精心设计,申请人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作品相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邮件部分截图;
2、网页截图;
3、作品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文字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且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加之申请人亦并非“源氏 GENJI FOOD及图”作品的真正著作权人。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源氏 GENJI FOOD及图”作品设计人马薇出具的证言、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作品设计原稿;
3、马薇与马优国往来邮件截图;
4、被申请人与马薇配偶公司宣传费用合同及交易记录;
5、相关企业信息查询截图;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授权书;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证据;
8、媒体报道材料;
9、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吴优国的民事纠纷判决;
10、被申请人针对吴优国挪用资金的立案告知书及回执;
11、被申请人内部章程;
12、被申请人审计报告;
13、产品图片;
14、经公证的微博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申请,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2011年3月成立时股东分别为源而细、谭宝珠、吴优国,分别担任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拟定为吴优国,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邮件截图、网页截图均未体现主体,无法证明该邮件系申请人与他人联系及所有,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言、邮件往来及邮件联系人信息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委托他人设计了“源氏 GENJI FOOD及图”标识,联系人为时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吴优国。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合理设计来源,并非对申请人“源氏 GENJI FOOD及图”作品的抄袭,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郑州建业法律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洛阳源氏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省隆盛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27日对第60112160号“源氏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源氏 GENJI FOOD及图”标志系申请人精心设计,申请人对上述作品享有著作权,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上述作品相同,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邮件部分截图;
2、网页截图;
3、作品登记证书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系文字商标,并未损害申请人在先著作权,且申请人作品登记证书登记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加之申请人亦并非“源氏 GENJI FOOD及图”作品的真正著作权人。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源氏 GENJI FOOD及图”作品设计人马薇出具的证言、配偶身份证复印件;
2、作品设计原稿;
3、马薇与马优国往来邮件截图;
4、被申请人与马薇配偶公司宣传费用合同及交易记录;
5、相关企业信息查询截图;
6、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的授权书;
7、被申请人名下商标注册证据;
8、媒体报道材料;
9、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吴优国的民事纠纷判决;
10、被申请人针对吴优国挪用资金的立案告知书及回执;
11、被申请人内部章程;
12、被申请人审计报告;
13、产品图片;
14、经公证的微博截图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答辩材料申请人未提交质证意见。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6日申请,于2022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广告宣传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2011年3月成立时股东分别为源而细、谭宝珠、吴优国,分别担任董事长、董事,法定代表人拟定为吴优国,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
我局认为,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邮件截图、网页截图均未体现主体,无法证明该邮件系申请人与他人联系及所有,同时,被申请人提交的证言、邮件往来及邮件联系人信息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委托他人设计了“源氏 GENJI FOOD及图”标识,联系人为时任被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的吴优国。综上,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合理设计来源,并非对申请人“源氏 GENJI FOOD及图”作品的抄袭,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申请人著作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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