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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0650338号“传奇今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9041号
2022-06-23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30650338 |
无引证商标 |
申请人:广州富诚国际控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奢元素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1日对第30650338号“传奇今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有“江小白”、“新痒”、“艾多美”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傍名牌的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造成不良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237249号“传奇今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9432号“傳奇今生Legend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其抢注商标信息;2、荣誉证书;3、宣传资料;4、商标授权书;5、代言合同、发布会现场视频;6、活动合同、发票;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显著性,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并非是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不会扰乱商标秩序,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或光盘):8、商标维权授权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米果(膨化食品);酵母”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其使用引证商标二。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53件商标,包含“新氧”、“艾多美”、“江小白”、“雪亮”、“杰恩蒂”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传奇今生”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标识“传奇今生”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中还包含了“新氧”、“艾多美”、“江小白”、“雪亮”、“杰恩蒂”等50余件标识不同的商标,且大部分与他人品牌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亦未对这些商标的设计出处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其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奢元素健康产业(广州)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3月01日对第30650338号“传奇今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被申请人名下除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有“江小白”、“新痒”、“艾多美”等大量与他人知名商标近似的商标,傍名牌的恶意明显。被申请人缺乏真实使用意图而大量囤积注册商标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共道德及诚实信用原则,对商标注册秩序造成了损害,造成不良影响。二、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30237249号“传奇今生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19432号“傳奇今生Legendag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列表及其抢注商标信息;2、荣誉证书;3、宣传资料;4、商标授权书;5、代言合同、发布会现场视频;6、活动合同、发票;7、其他相关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不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具有较高显著性,并未抄袭摹仿他人商标,不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注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力商标之情形。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产地产生误认,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并非是不正当手段获得注册,不会扰乱商标秩序,亦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质证意见,坚持其无效宣告理由。
申请人随质证意见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复印件或光盘):8、商标维权授权书等。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5月3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12月7日获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30类“谷类制品;米果(膨化食品);酵母”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申请人引证商标一的申请日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9类食用燕窝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引证商标二的申请、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现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知,引证商标二的所有人广州富妆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授权其使用引证商标二。
3、至本案审理之时,被申请人名下共53件商标,包含“新氧”、“艾多美”、“江小白”、“雪亮”、“杰恩蒂”等。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第九条属于总则性规定,本案将根据申请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本案中,争议商标“传奇今生”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标识“传奇今生”在文字构成上完全相同,难谓巧合。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名下商标中还包含了“新氧”、“艾多美”、“江小白”、“雪亮”、“杰恩蒂”等50余件标识不同的商标,且大部分与他人品牌名称相同或高度近似。被申请人亦未对这些商标的设计出处作出合理解释或说明,其行为不具备注册商标应有的正当性,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摹仿他人商标的故意,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之情形。
二、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谷类制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食用燕窝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三、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使用具有欺骗性,且该商标注册使用不易使公众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另,争议商标未对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故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之规定。
四、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注册无效的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虽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作为法律依据,但未明确具体的事实和理由,我局不予评述。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认可。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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