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24986524号“蜀中宝”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0498号
2018-09-19 00:00:00.0
申请人:营山县李氏中药材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86524号“蜀中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5492号“蜀中 SHU Z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2439号“蜀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84878号“蜀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33995号“蜀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30646号“蜀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84876号“蜀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药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原料药、中成药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原料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生化药品、胶丸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人用药、补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制糖果、医用营养饮料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药用胶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药用胶囊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药酒、医用营养品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人用药、补药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蜂蜜、非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蜀中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蜀中”,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24986524号“蜀中宝”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并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其与商标局引证的第1395492号“蜀中 SHU ZHONG”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12439号“蜀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684878号“蜀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33995号“蜀中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8030646号“蜀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3684876号“蜀中”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我委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补药、药草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原料药、中成药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中药成药、原料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生化药品、胶丸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人用药、补药商品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药制糖果、医用营养饮料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用药、药用胶囊等商品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人用药、药用胶囊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酒、医用营养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药酒、医用营养品等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用营养品、人用药、补药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蜂蜜、非医用营养品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蜀中宝”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一至六“蜀中”,且含义具有关联性,若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它们是来自同一主体的系列商标,或存在某种特定关联,从而产生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已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本案中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