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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2140668号“马蜂窝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TMZC32140668BHTZ01
2025-08-26 00:00:00.0
申请人:北京蚂蜂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40668号“马蜂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64957号“马蜂窝”商标、第9556634号“蚂蜂窝”商标、第28920330号“蚂蜂窝”商标、第19930901号“马疯窝”商标、第13272761号“斑彩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的专用权期限分别止于2022年6月27日、2025年1月13日,二者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0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汽车出租、运输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北京尚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140668号“马蜂窝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9764957号“马蜂窝”商标、第9556634号“蚂蜂窝”商标、第28920330号“蚂蜂窝”商标、第19930901号“马疯窝”商标、第13272761号“斑彩螺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此外,本案引证商标权利状态尚未稳定,请求待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稳定后再进行审理。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材料、媒体报道材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五的专用权期限分别止于2022年6月27日、2025年1月13日,二者期满未续展,现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引证商标四被我局在先作出的生效《关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决定予以撤销(详见第1809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五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引证商标四已被撤销,故上述商标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书籍出版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定使用的汽车出租、运输等服务,在服务目的、内容、性质等方面区别较大,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共存于上述非同一种或非类似服务上,一般不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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