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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6349327号“EMPIR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178458号
2018-09-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16349327 |
申请人:创科电动工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49327号“EMP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人接受在“阀(机器零件)、装卸设备、轴承(机器零件)、钻机、泵(机器)、机器导轨”商品上的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302786号“爱派尔Empire及图”商标、第9255819号“Empire”商标、第1661594号“EMPIRE及图”商标、第10691733号“安派EPPO EMPIRE及图”商标、第8734621号“帝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494393号“帝广机电DIGUANG EMPIRE MECHAN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人接受在“电线、集成电路、磁铁、幻灯片(照相)、装饰磁铁”商品上的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255407号“empire”商标、第6978439号“帝国online”商标、第6280966号“飞猫帝国”商标、第6978441号“帝国 遗忘的荣耀”商标、第12925592号“EMPIRE AGE OF WARR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十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073476号“鹰派EMPI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040035、4040036号“EMPI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十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阀(机器零件)、装卸设备、轴承(机器零件)、钻机、泵(机器)、机器导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在第7类商品上,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电锤”(以下称复审商品)。
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线、集成电路、磁铁、幻灯片(照相)、装饰磁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在第9类商品上,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传真机、衡量器具、量具、尺(量器)、划线规(木工)、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盘、测距设备、水准标尺(测量仪器)、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非医用温度计”(以下称复审商品)。
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电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液压机、冷冲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EMPIRE”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十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量具、测距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量具、水平仪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EMPIRE”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EMPIRE”字母组合相同,该词包含在引证商标十四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麦仕奇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6349327号“EMPIR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不服商标局的驳回决定,向我委申请复审。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人接受在“阀(机器零件)、装卸设备、轴承(机器零件)、钻机、泵(机器)、机器导轨”商品上的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2302786号“爱派尔Empire及图”商标、第9255819号“Empire”商标、第1661594号“EMPIRE及图”商标、第10691733号“安派EPPO EMPIRE及图”商标、第8734621号“帝国”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1494393号“帝广机电DIGUANG EMPIRE MECHANICA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2、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人接受在“电线、集成电路、磁铁、幻灯片(照相)、装饰磁铁”商品上的驳回,因此,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15255407号“empire”商标、第6978439号“帝国online”商标、第6280966号“飞猫帝国”商标、第6978441号“帝国 遗忘的荣耀”商标、第12925592号“EMPIRE AGE OF WARRING”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十一)不存在权利冲突。申请商标与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6073476号“鹰派EMPIR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商标局驳回决定所引证的第4040035、4040036号“EMPIRE”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十二、十三)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我委审理本案之时,引证商标十二、十三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委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阀(机器零件)、装卸设备、轴承(机器零件)、钻机、泵(机器)、机器导轨”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在第7类商品上,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电锤”(以下称复审商品)。
鉴于申请人明示放弃申请商标在“电线、集成电路、磁铁、幻灯片(照相)、装饰磁铁”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商标局关于上述商品的驳回决定已经生效,在第9类商品上,本案复审商品仅限于“传真机、衡量器具、量具、尺(量器)、划线规(木工)、防交通事故用穿戴式反射盘、测距设备、水准标尺(测量仪器)、水平仪(测水平线仪器)、非医用温度计”(以下称复审商品)。
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电锤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液压机、冷冲模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EMPIRE”包含在引证商标一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十一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八、九、十、十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量具、测距设备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核定使用的量具、水平仪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EMPIRE”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EMPIRE”字母组合相同,该词包含在引证商标十四中。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十三、十四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委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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