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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2868409号“上岩一号”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0511号
2023-05-22 00:00:00.0
异议人:武夷山古茶道茶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夷山微时代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夷山古茶道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夷山微时代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2868409号“上岩一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岩一号”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05665号“上岩坊”商标、第52717104号“上岩坊SHANGYANFANG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上岩”,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68409号“上岩一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福州众韬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武夷山微时代科技网络有限公司
异议人武夷山古茶道茶业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武夷山微时代科技网络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5期《商标公告》第62868409号“上岩一号”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上岩一号”指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8705665号“上岩坊”商标、第52717104号“上岩坊SHANGYANFANG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于第30类“茶;茶饮料”等类似商品上。双方商标均含“上岩”,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2868409号“上岩一号”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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