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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6097756号“甄可儿床垫ZHEN KE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4651号
2025-04-22 00:00:00.0
异议人一: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
异议人二: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伊菲格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伊菲格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97756号“甄可儿床垫ZHEN KE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可儿床垫ZHEN KEE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床;茶几”等。异议人一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55388号“KINGKOIL”、第14123302号“KING KOIL及图”、第11352997号“KING KOIL及图”、第1688966号“KING KOI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床垫;枕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KING KOI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8935号“金可儿”、第26302178号“金可儿成长”、第34142901号“金可儿酒店+”、第65069668号“金可儿·寝具定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床垫;床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KING KOI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97756号“甄可儿床垫ZHEN KE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异议人二: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成都伊菲格家具有限公司
异议人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成都伊菲格家具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3期《商标公告》第76097756号“甄可儿床垫ZHEN KEER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甄可儿床垫ZHEN KEER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垫;床;茶几”等。异议人一金可儿许可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155388号“KINGKOIL”、第14123302号“KING KOIL及图”、第11352997号“KING KOIL及图”、第1688966号“KING KOIL及图”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床垫;枕头”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KING KOI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异议人二金可儿(上海)床具有限公司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08935号“金可儿”、第26302178号“金可儿成长”、第34142901号“金可儿酒店+”、第65069668号“金可儿·寝具定制”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床;床垫;床架”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KING KOIL及图”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6097756号“甄可儿床垫ZHEN KEER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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