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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4967557号“我爱我家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2]第0000189982号
2022-06-27 00:00:00.0
申请人:我爱我家数据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67557号“我爱我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1387号“我爱我家及图”商标、第51715379号“我爱我家及图”商标、第51766831号“霍邱我爱我家装饰”商标、第52321562号“我爱我家i及图”商标、第10131655号“我爱家”商标、第54622308号“我爱易家”商标、第20617093号图形商标、第46470808号“i家空间 生活馆I HOME及图”商标、第27943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八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三已是无效状态,引证商标二、三已经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七、九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六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我爱我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我爱我家”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电梯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建筑咨询;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建筑;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东正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967557号“我爱我家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091387号“我爱我家及图”商标、第51715379号“我爱我家及图”商标、第51766831号“霍邱我爱我家装饰”商标、第52321562号“我爱我家i及图”商标、第10131655号“我爱家”商标、第54622308号“我爱易家”商标、第20617093号图形商标、第46470808号“i家空间 生活馆I HOME及图”商标、第27943913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五、八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三已是无效状态,引证商标二、三已经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注册障碍。各引证商标已共存,申请商标理应获得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综上,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四、七、九均为有效在先商标。引证商标二、三、六在商标注册程序中被我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五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程序中被撤销,引证商标八在驳回复审程序中被决定予以驳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六、八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我爱我家”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我爱我家”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同,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供暖装置保养和修理;电器的安装和修理;电梯安装和修理”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供暖设备的安装和修理;电器设备的安装与修理;电梯的安装与修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上述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四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共存于市场不易引起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七、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大陆地区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申请商标与申请人之间形成唯一对应关系。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各引证商标共存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建筑物维护和修理;建筑咨询;建筑施工监督;建筑信息;建筑;商品房建造;室内装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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