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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83823号“新华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4]第0000147100号
2024-06-11 00:00:00.0
| 申请商标 |
7483823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安徽新华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华通讯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83823号“新华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751号决定,于2023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3日至2023年05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教育信息”部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教育信息”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使用在“教育信息”部分服务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企业简称,被申请人自创设后便以“新华社”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出于真实使用目的注册并使用,且已持续使用多年。被申请人及旗下直属事业单位、被申请人控股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复审商标指定的“教育信息”服务领域,并在教育频道提供“教育信息”服务,且在指定期间相关提供的“教育信息”上标注有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的官方账号上亦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了“教育信息”服务等。同时被申请人向全媒体行业进行相关培训。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简介;2、被申请人官网上关于旗下直属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等界面;3、被申请人控股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4、在先判决参考;5、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教育信息使用证据;6、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有限公司及新华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7、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官网账号上的使用证据;8、组织媒体行业相关培训的照片;9、组织媒体行业相关培训的培训课程的课件、学员手册等资料;10、新华社党校2020年春季-2023年秋季学期教学活动剪影;11、培训班汇报片视频、结业视频等视频资料;12、相关中标结果;13、培训服务合同;14、线上网络媒体平台发布的相关被申请人提供的培训等服务内容的报道;15、视频报道及截图;16、关联案件裁决结果。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申请人对真实性不予承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非指向“教育信息”服务,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教育信息”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3月7日在第41类教育信息;图书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摄影报道;摄影;新闻记者服务;翻译服务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1年3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教育信息复审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被申请人官网上关于“教育培训中心”信息、证据5被申请人控股公司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教育信息使用证据、证据7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官网账号上关于教育信息的使用证据、证据9培训课件及手册、证据10教学活动剪影、证据13培训服务合同、证据14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拓普永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新华通讯社
委托代理人: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7483823号“新华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39751号决定,于2023年10月26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于2020年05月23日至2023年05月22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内在“教育信息”部分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复审商标在“教育信息”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申请人在北京、上海等城市调查,未发现复审商标使用在“教育信息”部分服务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教育信息服务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企业简称,被申请人自创设后便以“新华社”名义对外进行经营活动,复审商标是被申请人出于真实使用目的注册并使用,且已持续使用多年。被申请人及旗下直属事业单位、被申请人控股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在从事复审商标指定的“教育信息”服务领域,并在教育频道提供“教育信息”服务,且在指定期间相关提供的“教育信息”上标注有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的官方账号上亦在指定期间内提供了“教育信息”服务等。同时被申请人向全媒体行业进行相关培训。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指定服务上对复审商标投入了实际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简介;2、被申请人官网上关于旗下直属事业单位“教育培训中心”等界面;3、被申请人控股的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4、在先判决参考;5、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教育信息使用证据;6、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有限公司及新华社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7、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官网账号上的使用证据;8、组织媒体行业相关培训的照片;9、组织媒体行业相关培训的培训课程的课件、学员手册等资料;10、新华社党校2020年春季-2023年秋季学期教学活动剪影;11、培训班汇报片视频、结业视频等视频资料;12、相关中标结果;13、培训服务合同;14、线上网络媒体平台发布的相关被申请人提供的培训等服务内容的报道;15、视频报道及截图;16、关联案件裁决结果。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在该阶段提交的主要证据与其在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故对该阶段证据不再重复列举。
我局将被申请人在复审阶段提交的答辩材料和前述调取的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一并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系复印件,申请人对真实性不予承认,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或与本案缺乏关联性,或未体现复审商标,或非指向“教育信息”服务,不能证明其在指定期间在“教育信息”服务上进行了使用,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9年6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1年3月7日在第41类教育信息;图书出版;广播和电视节目制作;在线电子书籍和杂志的出版;节目制作;电视文娱节目;摄影报道;摄影;新闻记者服务;翻译服务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1年3月6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教育信息复审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被申请人官网上关于“教育培训中心”信息、证据5被申请人控股公司新华网股份有限公司相关教育信息使用证据、证据7被申请人关联企业中国新华新闻电视网有限公司在抖音平台官网账号上关于教育信息的使用证据、证据9培训课件及手册、证据10教学活动剪影、证据13培训服务合同、证据14宣传报道等证据可以形成证据链,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核定使用的教育信息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教育信息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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