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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216206号“汉档”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42348号
2025-05-19 00:00:00.0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传增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传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216206号“汉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3765号“汉及图”、第24982708号、第56330837号“汉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樱桃酒;白兰地酒;鸡尾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16206号“汉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超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李传增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李传增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90期《商标公告》第77216206号“汉档”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汉档”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白酒;果酒;鸡尾酒”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083765号“汉及图”、第24982708号、第56330837号“汉酒”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樱桃酒;白兰地酒;鸡尾酒”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在商品原料、生产工艺及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故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的相关规定等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216206号“汉档”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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