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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4174931号“应雄体育”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068490号
2023-06-09 00:00:00.0
异议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应雄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应雄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174931号“应雄体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应雄体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书籍;期刊;书画刻印作品;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砚台;书写材料;绘画材料;黑板;建筑模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8272号“英雄HERO”商标、第865560号“英雄HERO”商标、第665739号“英雄HERO”商标、第7254139号“英雄HER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手帕(用纸或纤维制成);纸窗帘;婴儿纸尿布(一次性);婴儿纸尿布裤(一次性);纸板;印刷品;封面;卡片;贺年卡;明信片;写字纸;便笺薄;笔记本;笔记或绘图本;活页夹;邮票夹;影集;日历;手册”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部分为“应雄”,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呼叫、字体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74931号“应雄体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富深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东应雄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英雄(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东应雄体育文化产业发展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799期《商标公告》第64174931号“应雄体育”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应雄体育”指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书籍;期刊;书画刻印作品;家具除外的办公必需品;砚台;书写材料;绘画材料;黑板;建筑模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248272号“英雄HERO”商标、第865560号“英雄HERO”商标、第665739号“英雄HERO”商标、第7254139号“英雄HERO”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16类“纸手帕(用纸或纤维制成);纸窗帘;婴儿纸尿布(一次性);婴儿纸尿布裤(一次性);纸板;印刷品;封面;卡片;贺年卡;明信片;写字纸;便笺薄;笔记本;笔记或绘图本;活页夹;邮票夹;影集;日历;手册”等。被异议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显著部分为“应雄”,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呼叫、字体等相近,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场所和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已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4174931号“应雄体育”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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