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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921604号“爱唯美AIWEIMEI”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19205号
2025-03-06 00:00:00.0
异议人:纽迪希亚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雷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纽迪希亚公司对被异议人姚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921604号“爱唯美AIWEI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唯美AIWEIM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兽医用药;医用药膏;医用敷料;医用药物;卫生巾;婴儿尿布;卫生护垫”。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709662号“爱他美”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576805号“爱他美”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1604号“爱唯美AIWEIME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姚雷
委托代理人:河南中细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纽迪希亚公司对被异议人姚雷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77期《商标公告》第74921604号“爱唯美AIWEIMEI”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爱唯美AIWEIMEI”指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兽医用药;医用药膏;医用敷料;医用药物;卫生巾;婴儿尿布;卫生护垫”。异议人引证在先申请的第69709662号“爱他美”商标、在先注册的第5576805号“爱他美”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为第5类“人用药;兽医用生物制剂”等。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或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且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如予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四十四条等规定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921604号“爱唯美AIWEIMEI”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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