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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912214号“工牛管家GONEW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37156号
2025-02-21 00:00:00.0
申请人:公牛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源多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4日对第46912214号“工牛管家gonew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698484号“goneo及图”商标、第46162670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曾被认定为电器插头(触点)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四的恶意摹仿,侵害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三、被申请人全部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其行为构成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会混淆商品来源,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材料、守法经营证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文化活动;2、申请人及其商标荣誉材料、参与插座产品国家标准制定证明;3、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4、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材料;5、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分布图及部分经销商名单;6、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证明函;7、审计报告;8、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9、在先案件裁定、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等维权记录;10、商标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相关资料;11、认驰批复、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12、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申请注册,我局初步审定该商标在第2类“涂料(油漆);磁漆;油漆;防火漆;清漆;防锈油;防腐蚀剂;染色剂”上的注册。申请人在异议期内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2年4月14日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公告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油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仅相差尾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工牛”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亦加重了混淆的可能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三、四已驰名,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给予其保护,故为避免法条竞合,本案不再对上述商标是否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及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四,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品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厦门源多顺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4年03月14日对第46912214号“工牛管家gonew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第45698484号“goneo及图”商标、第46162670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第942664号“公牛gongniu及图”商标、第7204104号“公牛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四)曾被认定为电器插头(触点)等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争议商标是对引证商标三、四的恶意摹仿,侵害驰名商标的专用权。三、被申请人全部商标是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摹仿,其行为构成通过其他不正当手段申请注册商标行为,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会混淆商品来源,引起社会公众的误认,造成不良社会影响。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介绍材料、守法经营证明、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文化活动;2、申请人及其商标荣誉材料、参与插座产品国家标准制定证明;3、公牛产品目录、生产、包装、销售图片;4、产品检测报告及认证材料;5、销售合同、发票、销售分布图及部分经销商名单;6、中国电器工业协会证明函;7、审计报告;8、广告宣传合同、发票及宣传图片;9、在先案件裁定、判决、行政处罚决定等维权记录;10、商标注册、商标许可使用相关资料;11、认驰批复、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12、被申请人商标列表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3日申请注册,我局初步审定该商标在第2类“涂料(油漆);磁漆;油漆;防火漆;清漆;防锈油;防腐蚀剂;染色剂”上的注册。申请人在异议期内对争议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商标局异议决定予以核准注册,并于2022年4月14日在第1787期《商标公告》中刊登了争议商标的注册公告。
2、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一、二申请在先,初步审定公告日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后,现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类油漆等商品上。
申请人的引证商标三、四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已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头、插座及其他接触器(电接头)等商品上,现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系程序性条款,第七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精神已体现在包括《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等具体条款之中,对上述条款我局不再单独予以评述。对本案审理如下:
第一,争议商标指定的油漆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的油漆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英文部分与引证商标一仅相差尾字母,在字母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争议商标显著识别汉字部分“工牛”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且双方商标图形部分在整体视觉效果、予消费者整体印象方面相近,亦加重了混淆的可能性。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存,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第二,申请人称引证商标三、四已驰名,鉴于本案中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给予其保护,故为避免法条竞合,本案不再对上述商标是否构成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及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审查。
第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属于带有欺骗性的标志,亦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亦并非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标志,尚无证据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第四,对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鉴于我局已通过《商标法》其他条款予以保护的情况下,不再适用该条款。
另,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四条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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