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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0957262号“YOU+国际生活社区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125601号
2025-04-2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0957262 |
申请人:上海玄海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57262号“YOU+国际生活社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7621号“YOU 惠生活 惠不同”商标、第14787855号“YOU-TECH”商标、第16446802号“金天YOU惠”商标、第22668116号“YOU 惠珍藏”商标、第26357805号“YOU 选及图”商标、第26626020号“京东YOU礼”商标、第26638370号“YOU礼”商标、第32900911号“YOU来鱿去及图”商标、第33735519号“亲爱的锅包 YOU”商标、第43029015号“YOU良果及图”商标、第43857854号“云医YOU品”商标、第44101689号“邮储YOU经营”商标、第70763347号“有家超市 YOU+ STORE”商标、第70662183号“YOU达”商标、第68872183号“YOU 悠疆域”商标、第66438618号“YOU 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六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三至十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化的文档管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文字处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环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0957262号“YOU+国际生活社区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967621号“YOU 惠生活 惠不同”商标、第14787855号“YOU-TECH”商标、第16446802号“金天YOU惠”商标、第22668116号“YOU 惠珍藏”商标、第26357805号“YOU 选及图”商标、第26626020号“京东YOU礼”商标、第26638370号“YOU礼”商标、第32900911号“YOU来鱿去及图”商标、第33735519号“亲爱的锅包 YOU”商标、第43029015号“YOU良果及图”商标、第43857854号“云医YOU品”商标、第44101689号“邮储YOU经营”商标、第70763347号“有家超市 YOU+ STORE”商标、第70662183号“YOU达”商标、第68872183号“YOU 悠疆域”商标、第66438618号“YOU 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被核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决定书予以撤销,该决定书已产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我局撤销,该撤销决定书已生效。引证商标十三至十六已被我局作出的驳回通知书驳回注册申请,上述驳回通知书已产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根据我局审理查明的事实,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十三至十六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二在文字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方面均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化的文档管理、广告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文字处理、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十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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