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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3195641号图形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97791号
2025-04-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53195641 |
申请人:巴布豆控股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秀妹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5日对第53195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5787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第1270850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第4786910号“BOBDOG及图”商标、第4855653号“BOBDOG及图”商标、第7358420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第8128784号“BOBDOG及图”商标、第8128646号“BOB DOG及图”商标、第8349614号“BOBDG HOUSE及图”商标、第9901311号“BOBDOG B及图”商标、第32169857号图形商标、第5228957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作品内“巴布豆”图形脸部轮廓、触角在构成要素、形状、表现形式、设计细节和设计风格上雷同,给公众的视觉效果几无差异,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关系证明;2、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3、申请人巴布豆品牌所获荣誉、合同;4、维权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8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鞋垫;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十一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的图形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巴布豆”图形作品并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吴秀妹
申请人于2024年05月15日对第5319564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785787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第1270850号“LITTLE BOBDOG及图”商标、第4786910号“BOBDOG及图”商标、第4855653号“BOBDOG及图”商标、第7358420号“BOBDOG HOUSE及图”商标、第8128784号“BOBDOG及图”商标、第8128646号“BOB DOG及图”商标、第8349614号“BOBDG HOUSE及图”商标、第9901311号“BOBDOG B及图”商标、第32169857号图形商标、第52289579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权利。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作品内“巴布豆”图形脸部轮廓、触角在构成要素、形状、表现形式、设计细节和设计风格上雷同,给公众的视觉效果几无差异,已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实质性相似。争议商标损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申请人与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关系证明;2、申请人著作权登记证书;3、申请人巴布豆品牌所获荣誉、合同;4、维权证据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于2022年8月6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鞋;鞋垫;帽;袜;手套(服装);围巾;腰带商品上。
2、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引证商标十、十一的申请时间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初步审定时间和注册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核定使用在第25类衬衫等商品上。截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为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围巾、腰带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核定使用的围巾、皮带(服饰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共存于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一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但本案争议商标的图形与申请人主张享有著作权的“巴布豆”图形作品并未构成相同或实质性相似,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损害他人在先著作权之情形,申请人该项主张不能成立。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或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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