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34068688号“盈合盛世彩虹RAINBOW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16932号
2020-01-19 00:00:00.0
申请人:中山市盈合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68688号“盈合盛世彩虹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36639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初步审定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5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222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22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221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222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856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5186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广东国赢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068688号“盈合盛世彩虹RAINBOW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第3366397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已被我局初步审定在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上的注册,该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六核定使用的募集慈善基金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853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46222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462220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462218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462221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385687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第1051866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八)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上尚可区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