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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3804417号“GZDUY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3)商标异字第0000106264号
2023-09-18 00:00:00.0
异议人: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杜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杜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804417号“GZDUY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ZDUY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窗帘轨”、第24类“布;门帘”、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商品及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39060号“杜亚DOOYA TUBULAR MOTOR”、第9767971号“杜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搅拌机;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20436号、第10208632号、第10208648号“DOOYA”、第8515658号、第9776432号、第9781874号“杜亚”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窗帘轨;竹子”、第24类“仿兽皮的织物;门帘”、第35类“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商品及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04417号“GZDUY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杜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宁波杜亚机电技术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杜亚遮阳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02期《商标公告》第63804417号“GZDUYA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GZDUYA及图”指定使用于第20类“家具;窗帘轨”、第24类“布;门帘”、第35类“广告;寻找赞助”等商品及服务上。 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22339060号“杜亚DOOYA TUBULAR MOTOR”、第9767971号“杜亚”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7类“搅拌机;农业机械”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均有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途及服务内容,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另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8720436号、第10208632号、第10208648号“DOOYA”、第8515658号、第9776432号、第9781874号“杜亚”等商标分别核定使用在第20类“窗帘轨;竹子”、第24类“仿兽皮的织物;门帘”、第35类“广告;自动售货机出租”等商品及服务上。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部分商品或服务在商品的功能用途、服务的内容、特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存在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及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3804417号“GZDUYA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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