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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059179号“舒达灵SHUDALI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5)商标异字第0000031147号
2025-04-15 00:00:00.0
异议人:舒达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舒达灵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标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舒达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舒达灵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舒达灵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59179号“舒达灵SHUDAL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达灵SHUDALI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学校用家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14323号“舒达”、第43614313号“舒达及图”、第43614343号“SERTA”、第40085873号“舒达盒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舒达”“SERT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关于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依据。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59179号“舒达灵SHUDALI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广州舒达灵中医诊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标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异议人舒达公司对被异议人广州舒达灵中医诊所有限公司(原名称:广州舒达灵健康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87期《商标公告》第77059179号“舒达灵SHUDALING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舒达灵SHUDALING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存储和运输用非金属容器;学校用家具”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614323号“舒达”、第43614313号“舒达及图”、第43614343号“SERTA”、第40085873号“舒达盒子”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0类“家具;床垫;床”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虽然属于类似商品,但是在文字构成、呼叫及整体外观上有一定区别,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异议人请求在本案中对其“舒达”“SERTA”商标依据《商标法》第十三条予以保护证据不足。鉴于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异议人关于被异议人抢注其商标而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的主张缺乏依据。异议人主张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字号权。在认定被异议商标侵犯他人在先字号权时,通常要求被异议商标与他人在先字号相同或基本相同。本案中,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字号不属于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情形,因此难以认定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会损害异议人在先字号权。异议人另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7059179号“舒达灵SHUDALING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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