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商标工具 > 商评委|商标局评审文书
第72635634号“王佬极”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76686号
2024-10-21 00:00:00.0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王佬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王佬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635634号“王佬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佬极”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5898号“王老吉及图”商标、第12968131号“王老吉大健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肥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35634号“王佬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正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王佬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广州白云山医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王佬极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1期《商标公告》第72635634号“王佬极”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王佬极”指定使用在第1类“肥料、土壤调节制剂”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3365898号“王老吉及图”商标、第12968131号“王老吉大健康”商标核定使用在第1类“植物用微量元素制剂、植物肥料”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具有一定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注册并使用在第32类“无酒精饮料”商品上的“王老吉”商标经使用宣传已具有较高知名度并曾获《商标法》第十三条保护,但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与异议人该商标赖以知名的商品在功能、用途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应不会产生误导公众的后果,也不会对异议人的利益造成损害。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损害其商号权证据不足,我局不予支持。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2635634号“王佬极”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京公网安备 11030102010201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