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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442930号“多多 DUODUO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04845号
2025-01-09 00:00:00.0
| 申请商标 |
10442930 |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北京首领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42930号“多多 DUODU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074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20年07月13日至2023年07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经查,在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我局提出的撤三案件(申请号为20200000089582注册号为10442930)中,被申请人曾委托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了被申请人简介、公司内部照片、微信公众号宣传、印刷宣传单的申请页及发票、网站修改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小额贷款系统软件开发合同、小微金融机构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省级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合同、人行接口开发合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法院文书及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可以在本案中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金融服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已经停止使用复审商标。在撤三案件(申请号为20200000089582注册号为10442930)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在本次撤三程序中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证据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在申请号为20200000089582的撤三案件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简介、公司内部照片;2、网络宣传资料截图、网站修改合同、印刷宣传单的申请页及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小额贷款系统软件开发合同及小微金融机构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省级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合同、人行接口开发合同等;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法院文书及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
我局将前述调取的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调取的其他撤三程序中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能成为本撤三程序中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决定存在程序违法情形。被申请人已经停止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另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使用商标与复审商标不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28日在第36类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银行;资本投资等服务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3年3月27日。
2、被申请人名下仅本案复审商标一件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金融贷款;金融服务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主体资格证据及公司内部照片,显示了“多多信贷及图”商标。证据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向其客户追缴贷款,日期跨度与本案指定期间存在重合。并且,根据复审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仅有本案复审商标一件注册商标,故上述证据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金融贷款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其余服务与金融贷款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本案撤三字[2024]第Y008074号决定程序违法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深圳市多多小额贷款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442930号“多多 DUODUO”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4]第Y008074号决定,于2024年04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复审商标在2020年07月13日至2023年07月12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内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经查,在北京京地名京美容有限公司委托北京正理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0日向我局提出的撤三案件(申请号为20200000089582注册号为10442930)中,被申请人曾委托深圳市赋权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提交了被申请人简介、公司内部照片、微信公众号宣传、印刷宣传单的申请页及发票、网站修改合同、房屋租赁合同、小额贷款系统软件开发合同、小微金融机构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省级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合同、人行接口开发合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法院文书及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可以在本案中证明,被申请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金融服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未提交其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已经停止使用复审商标。在撤三案件(申请号为20200000089582注册号为10442930)中,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足以在本次撤三程序中维持复审商标注册。申请人请求将被申请人证据转交申请人进行质证并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在申请号为20200000089582的撤三案件中向我局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以光盘形式):1、被申请人简介、公司内部照片;2、网络宣传资料截图、网站修改合同、印刷宣传单的申请页及发票、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凭证、小额贷款系统软件开发合同及小微金融机构接入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数据库省级服务平台技术服务合同、人行接口开发合同等;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等法院文书及被申请人向法院提交的《强制执行申请书》等文书。
我局将前述调取的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送达至申请人进行质证,申请人发表如下主要质证意见: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本案调取的其他撤三程序中的商标使用证据,不能成为本撤三程序中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当然依据,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的决定存在程序违法情形。被申请人已经停止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另案中提交的证据材料使用商标与复审商标不符,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的使用情况。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1月19日提出注册申请,2013年3月28日在第36类金融贷款;金融服务;银行;资本投资等服务上取得注册,经续展,专用期限至2033年3月27日。
2、被申请人名下仅本案复审商标一件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在于:被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在金融贷款;金融服务等服务上是否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为主体资格证据及公司内部照片,显示了“多多信贷及图”商标。证据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作出了相应查封、冻结、扣押财产通知书、执行裁定书等,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向其客户追缴贷款,日期跨度与本案指定期间存在重合。并且,根据复审查明2可知,被申请人名下仅有本案复审商标一件注册商标,故上述证据可以视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金融贷款复审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金融服务等其余服务与金融贷款服务属于类似服务,故复审商标在上述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亦应予以维持。申请人关于本案撤三字[2024]第Y008074号决定程序违法的相关主张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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