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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179445号“ECHO HIGHLIGHT”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6915号
2024-11-20 00:00:00.0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擅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擅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79445号“ECHO HIGHLIGH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CHO HIGHLIGHT”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信连接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57250号、第33694113号、第68221364号“ECH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数字文件传送;通过电信网络传送数据库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ECHO”,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9445号“ECHO HIGHLIGH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上海擅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异议人亚马逊技术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擅择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7期《商标公告》第74179445号“ECHO HIGHLIGHT”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ECHO HIGHLIGHT”指定使用在第38类“电视播放;信息传送;提供与全球计算机网络的电信连接服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16657250号、第33694113号、第68221364号“ECHO”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8类“无线广播;数字文件传送;通过电信网络传送数据库信息”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服务在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完整包含异议人引证商标“ECHO”,含义上未形成明显区别,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误以为二者为系列商标或存在关联,从而对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五条、第四十四条等相关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4179445号“ECHO HIGHLIGHT”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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