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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7007192号“纽班伦斯 NIUBANLUNSI N”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18]第0000240640号
2018-12-20 00:00:00.0
申请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纽巴伦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9日对第17007192号“纽班伦斯 NIUBANLUNSI 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服公司,拥有百年历史。申请人“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鞋商品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关系。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第5942394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恶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证据形式)
1、360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
2、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异议决定书、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通知;
3、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宣传报道证据;
4、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情况;
5、申请人所获荣誉;
6、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的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动物食品”商品的注册,其余商品不予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11月14日第1575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2007年3月14日申请注册,201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1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尚未生效。
引证商标二于1981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1983年4月15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4月14日。
上述商标所有人名义经变更,现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我委曾在商评字[2016]第000006113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二在鞋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方式主要包括在《上海壹周》、《三联生活周刊》、《上海服饰》、《都市丽人》、《运动休闲》、《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服饰报》、《中国企业报》、《消费指南》等报刊、杂志上的宣传报道以及在梅花网、世界经理人文摘、中金在线、网易、新浪、搜狐、中华服装网、腾讯、中国海外上市网、华龙网等网络上的宣传报道。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审理如下: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二已在我国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和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摹仿。争议商标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市场声誉,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鉴于我委已经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委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智慧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纽巴伦斯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8年01月19日对第17007192号“纽班伦斯 NIUBANLUNSI N”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委依法受理后,依照《商标评审规则》第六条的规定,组成合议组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是全球知名的运动鞋服公司,拥有百年历史。申请人“N”、“NB”、“NEW BALANCE”系列商标经长期使用和广泛宣传,在鞋商品上已具有极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建立了特定关系。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已为公众所熟知的第5942394号“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5153号“NEW BALANC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的恶意摹仿,易误导公众,损害申请人的知名商标权益。三、被申请人恶意抄袭他人知名商标,扰乱了商标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易造成消费者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及(八)项、第十三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规定,申请人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向我委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及光盘证据形式)
1、360百科对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
2、相关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异议决定书、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扣押通知;
3、申请人及其品牌的宣传报道证据;
4、申请人在中国的商标注册情况;
5、申请人所获荣誉;
6、被申请人恶意注册商标的证据。
我委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委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仍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5年5月21日申请注册,指定使用在第31类“动物食品”等商品上,在异议程序中经商标局审查决定予以核准“动物食品”商品的注册,其余商品不予核准注册,注册公告刊登在2017年11月14日第1575期《商标公告》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一于2007年3月14日申请注册,2010年11月7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运动鞋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0年11月6日。至本案审理之时,该商标经我委无效宣告裁定予以维持,该决定尚未生效。
引证商标二于1981年10月17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1983年4月15日获准注册,经续展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23年4月14日。
上述商标所有人名义经变更,现为新平衡体育运动公司(即本案申请人)。
3、我委曾在商评字[2016]第0000061138号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二在鞋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
4、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方式主要包括在《上海壹周》、《三联生活周刊》、《上海服饰》、《都市丽人》、《运动休闲》、《21世纪经济报道》、《中国服饰报》、《中国企业报》、《消费指南》等报刊、杂志上的宣传报道以及在梅花网、世界经理人文摘、中金在线、网易、新浪、搜狐、中华服装网、腾讯、中国海外上市网、华龙网等网络上的宣传报道。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予以证明。
我委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系总则性条款,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申请的直接法律依据,且其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具体条款的规定之中有所体现,本案适用《商标法》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的评审理由、提交的证据以及援引的法律依据,本案审理如下:
根据申请人提交的广告宣传资料等证据,可以证明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之前,引证商标二已在我国进行了持续广泛的宣传和使用,在第25类“鞋”商品上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广泛的影响,和申请人形成紧密联系,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呼叫、字母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对引证商标二的摹仿。争议商标不当利用了申请人引证商标二的市场声誉,易误导相关公众,致使申请人合法利益可能受到损害。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此外,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委不予支持。
鉴于我委已经依据商标法其他条款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规定情形,我委不再予以单独评述。
依照《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委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委。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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