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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360432号“塾梦 酒及图”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95845号
2024-12-24 00:00:00.0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筑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筑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360432号“塾梦 酒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塾梦 酒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53363号、第13176661号“梦之蓝”、第26567803号“梦玖 9”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60432号“塾梦 酒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贵州筑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贵州筑梦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5期《商标公告》第73360432号“塾梦 酒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塾梦 酒及图”指定使用于第33类“果酒(含酒精);鸡尾酒;葡萄酒”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4253363号、第13176661号“梦之蓝”、第26567803号“梦玖 9”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果酒(含酒精);蒸煮提取物(利口酒和烈酒);葡萄酒”等。虽然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和消费对象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但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上述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及整体外观等方面均有较大差异,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若共存于市场上应不致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360432号“塾梦 酒及图”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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