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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3911272号“来伊笼”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88566号
2024-11-27 00:00:00.0
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燊(深圳)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燊(深圳)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911272号“来伊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来伊笼”指定使用在第30类“盒饭;包子;面条;年糕;馄饨;饺子;馒头;油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76203号“来伊份”、第12416320号“来伊份及图”、第48871355号“来伊份LYFE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粽子;谷类制品;方便面;锅巴;虾味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1272号“来伊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委托代理人:上海卓冉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杭燊(深圳)餐饮有限公司
异议人上海来伊份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杭燊(深圳)餐饮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66期《商标公告》第73911272号“来伊笼”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来伊笼”指定使用在第30类“盒饭;包子;面条;年糕;馄饨;饺子;馒头;油条;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方便米饭”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376203号“来伊份”、第12416320号“来伊份及图”、第48871355号“来伊份LYFEN”等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0类“饼干;以谷物为主的零食小吃;粽子;谷类制品;方便面;锅巴;虾味条”等商品上。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基本相同,属于类似商品。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故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容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在先权利予以保护,本案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73911272号“来伊笼”商标不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被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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