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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4475366号“东北黑牛 DONG BEI HEI NIU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00384号
2021-07-26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44475366 |
申请人:龙江县彭辉肉牛养殖场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75366号“东北黑牛 DONG BEI HEI N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0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3084号商标、第13491935号商标、第10057494号商标、第10057504号商标、第10062140号商标、第15189283号商标、第12508344号商标、第17779456号商标、第17513753号商标、第16306300号商标、第30489705号商标、第8601517号商标、第148912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山珠拉沃(徐州)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4475366号“东北黑牛 DONG BEI HEI NIU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5011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注册期满未续展,该商标专用权已丧失,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403084号商标、第13491935号商标、第10057494号商标、第10057504号商标、第10062140号商标、第15189283号商标、第12508344号商标、第17779456号商标、第17513753号商标、第16306300号商标、第30489705号商标、第8601517号商标、第148912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可以将其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十四并存使用尚不会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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