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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171958号“V-MOUNTS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088253号
2025-03-12 00:00:00.0
| 申请商标 | 引证商标 |
78171958 |
申请人:南通市久正人体工学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南通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71958号“V-MOU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848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开关;眼镜;电动调节装置服务上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在消防泵;电站自动化装置;报警器;消防水龙带喷嘴;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经分割,注册号现为71184816A。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71184816A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714213号、第17123030号、第5692888号、第28288859号、第17389715号、第7145585号、第35190458号、第G11409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委托代理人:南通润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78171958号“V-MOUNT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11848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照相机(摄影);测量器械和仪器;电开关;眼镜;电动调节装置服务上经驳回复审予以驳回,在消防泵;电站自动化装置;报警器;消防水龙带喷嘴;便携式遥控阻车器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获得初步审定,经分割,注册号现为71184816A。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第71184816A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驳回,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1714213号、第17123030号、第5692888号、第28288859号、第17389715号、第7145585号、第35190458号、第G114097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在字母构成、呼叫、整体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别,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八、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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