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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68733198号“皮尔萨.精工”商标准予注册的决定
(2024)商标异字第0000025919号
2024-04-09 00:00:00.0
异议人:南通新杰管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沪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鼎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通新杰管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沪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733198号“皮尔萨.精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皮尔萨.精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太阳能发电;燃料精炼;塑料加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474423号“皮尔萨”、第14660144号“皮尔萨”、第14660143号“皮尔萨”、第11788777号“皮尔萨 PILS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油净化器”、第17类“绝缘胶带;隔音材料”、第19类“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分岔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33198号“皮尔萨.精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集佳律师事务所
被异议人:上海沪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鼎鼎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南通新杰管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上海沪牛管道科技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832期《商标公告》第68733198号“皮尔萨.精工”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
被异议商标“皮尔萨.精工”指定使用服务为第40类“太阳能发电;燃料精炼;塑料加工”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3474423号“皮尔萨”、第14660144号“皮尔萨”、第14660143号“皮尔萨”、第11788777号“皮尔萨 PILSA”等商标核定使用商品分别为第9类“电源材料(电线、电缆);电缆”、第11类“水净化设备和机器;油净化器”、第17类“绝缘胶带;隔音材料”、第19类“非金属水管;非金属分岔管”等。双方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或服务在商品功能用途、服务内容特点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因此,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不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规定等证据不足。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68733198号“皮尔萨.精工”商标准予注册。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异议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规定向国家知识产权局请求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数据来源:中国商标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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